******有限公司精河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八家户农场5宗48.6亩(32399㎡)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为拌合站、道路和堆场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按照《博州精河县单干户渠首除险加固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此复。
2024年9月18日
******资源局
审核人:陈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