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新建供电配套设施项目使用精河县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林地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新建供电配套设施项目
******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000116)
******有限公司
四、被占用林地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五、使用林地用途:永久性使用林地为建设输电塔塔基,临时占用林地为修建临时施工便道和塔吊平台
六、拟占用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情况:
㈠永久性使用林地
******有限公司新建供电配套设施项目拟永久性使用精河县林地0.0832公顷,位于精河县茫丁乡10林班的225-245小班的部分林地。依据项目使用林地统计结果,分析使用林地总体结构如下:
⑴ 按林地权属统计: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由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经营管理。
⑵ 按地类统计:全部为灌木林地。
⑶ 按起源统计:全部为天然林。
⑷ 按优势树种统计:全部为梭梭。
⑸ 按采伐林木情况统计:拟使用林地范围不涉及乔木采伐。
㈡临时占用林地
******有限公司新建供电配套设施项目拟临时使用精河县林地0.2419公顷,位于精河县茫丁乡10林班的246-254小班的部分林地。依据项目使用林地统计结果,分析使用林地总体结构如下:
⑴ 按林地权属统计: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由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经营管理。
⑵ 按地类统计:全部为灌木林地。
⑶ 按起源统计:全部为天然林。
⑷ 按优势树种统计:全部为梭梭。
⑸ 按采伐林木情况统计:拟使用林地范围不涉及乔木采伐。
七、拟占用林地期限:永久使用林地0.0832公顷,使用期限为长期;临时使用林地面积0.2419公顷,使用期限为24个月。
八、拟占用林地选址:
******有限公司新建供电配套设施项目拟使用林地选址具体位置如图所示:
我单位拟对该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申请选址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属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6日期间向我局反映,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我单位将根据该内容予以审核上报。
联系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日
审核人:乌日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