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茫丁乡1宗93.59亩(62393㎡)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为生活区和堆场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0万吨石灰石分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此复。
2024年8月22日
审核人:陈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