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公路乌赛段K3982+700处沙泉子南北停车区扩建项目使用精河县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林地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公路乌赛段K3982+700处沙泉子南北停车区扩建项目
******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备案证号:************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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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使用林地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五、使用林地用途:永久性使用林地为建设南停车区加速车道长200米左右,减速车道200米左右,道路宽8米左右。北停车区加速车道长200米左右,减速车道200米左右,道路宽8米左右。增加北停车区面积4400平方米左右,南停车区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
六、拟占用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情况:
******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公路乌赛段K3982+700处沙泉子南北停车区扩建项目拟永久性使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林地1.5586公顷,位于精河县茫丁乡直属10林班21、162小班,共计1个乡镇1个林班2个小班的部分林地。依据项目使用林地统计结果,分析使用林地总体结构如下:
⑴ 按使用性质划分:全部为永久性使用林地;
⑵按林地权属划分:林地权属均为国有,林木权属均为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为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⑶按地类划分:均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⑷按起源划分:均为天然林;
⑸按优势树种划分:优势树种均为梭梭;
⑹ 按采伐林木情况统计:该项目不涉及林木采伐。
七、拟占用林地期限:该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1.5586公顷,使用期限为长期。
八、拟占用林地选址:
******有限公司G30连霍高速公路乌赛段K3982+700处沙泉子南北停车区扩建项目拟使用林地位于精河县茫丁乡直属10林班21、162小班,共计1个乡镇1个林班2个小班。具体位置如图所示:
我局拟对该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申请选址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属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2日期间向我局反映,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我单位将根据该内容予以审核上报。
联系单位: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6日
审核人:乌日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