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精河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1宗46.03亩(30684㎡)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为生活区、办公区和堆场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4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按照《新疆精河县沙尔托海水利枢纽二期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此复。
2024年9月11日
******资源局
审核人:陈新伟